# 在印尼赚到钱不难，难的是合法拿回来：利润出境的四条路

> 辉哥专栏 · 作者 Liam辉哥（https://bangtuchuhai.com/knowledge/author/liam/）
> 发布 2026-10-02，更新 2026-10-22 · 邦途出海
> 网页版：https://bangtuchuhai.com/knowledge/profit-repatriation/

## 赚到的钱，怎么拿回来？

很多中国老板在印尼做了几年，公司账上有了利润，却开始发愁一件事：钱怎么回中国。

问了一圈，答案五花八门。有人说分红要交两遍税，不划算；有人说让国内公司收管理费最省；还有人干脆找地下钱庄，一分税不交。

其实合法的路主要有四条：分红、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借款利息。每条路在印尼交多少税、税局盯什么、回到中国还要不要再交，都不一样。这篇把四条路摆在一起，算一笔两边加起来的总账。

## 一张表看四条路

先看全貌。表里的“预提税”，指印尼公司付钱给境外时，先替对方扣下的税。

| 路径 | 印尼预提税（一般 / 按中印尼税收协定） | 在印尼能否当成本扣 | 税局盯什么 |
| --- | --- | --- | --- |
| 分红 | 20% / 10% | 不能，先交 22% 所得税再分 | 协定资格是否成立 |
| 管理费 / 技术服务费 | 20% / 一般 0%（提供技术知识类按 10%） | 能 | 服务是不是真的、有没有用 |
| 特许权使用费 | 20% / 10% | 能 | 品牌、技术是不是真在用、价格是否合理 |
| 借款利息 | 20% / 10% | 能，但有上限 | 借款是否过多、利率是否公允 |

一句话看懂这张表：分红最稳但最贵，其余三条更省，但都要经得起税局查。

下面四条路用同一个例子算：印尼公司一年有 Rp1 Miliar（约 37.7 万元人民币）的税前利润，想全部送回中国母公司。母公司在中国按 25% 交企业所得税。汇率按 2650 印尼盾兑 1 元人民币折算。

## 第一条：分红——最稳，也最贵

分红是税后分配。公司先按 22% 交完企业所得税，账上累计为正的利润，经股东会批准才能分。汇给境外股东时，印尼再扣 20%；股东是中国税务居民的，按中印尼税收协定可以降到 10%。

这 10% 不是自动给的。按 2025 年第 112 号财政部令（PMK 112/2025，主题为：tentang Tata Cara Penerapan Persetujuan Penghindaran Pajak Berganda，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程序），中国股东要先交一份“DGT 表格”，就是印尼税局的协定待遇申请表，附上中国税务局开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份新规 2025 年底生效，按专业机构的解读，要求比以前更严：税局会审你是不是这笔钱的真正所有人，也会审你的持股安排是不是主要为了少交税。没交这张表，付款时就按 20% 扣；多扣的部分，符合协定条件的可以事后申请退回。

很多人问通过香港公司持股。香港和印尼的协定里，直接持股 25% 以上、并且持满 365 天的公司，拿分红只扣 5%。但如果香港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没人、没办公室、不做决策，在新规下很可能拿不到这个税率。

**算一笔账**（中国母公司持股 20% 以上，交了 DGT 表格）：

| 步骤 | 计算 | 金额 |
| --- | --- | --- |
| 印尼企业所得税 | Rp1 Miliar × 22% | Rp220 Juta |
| 可分红的税后利润 | Rp1 Miliar − Rp220 Juta | Rp780 Juta |
| 印尼预提税 | Rp780 Juta × 10% | Rp78 Juta |
| 到账中国 | Rp780 Juta − Rp78 Juta | Rp702 Juta（约 26.5 万元） |
| 中国应纳税 | Rp1 Miliar × 25%（把在印尼交的税还原回去算） | Rp250 Juta |
| 中国可抵扣 | Rp220 Juta + Rp78 Juta | Rp298 Juta |
| 中国补税 | 可抵扣大于应纳 | 0 |
| **两国合计** | Rp220 Juta + Rp78 Juta | **Rp298 Juta（约 11.2 万元），占 29.8%** |

可抵的 Rp298 Juta 比应纳的 Rp250 Juta 多出 Rp48 Juta（约 1.8 万元）。这部分不退。超出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 年里，用每年抵免限额用剩的余额来抵；如果每年都只是这样收分红，每年都超限，这笔基本用不上。

还有一种更贵的情况：

- **个人直接持股**：持股人还是中国税务居民的，中国对个人分红按 20% 征税，Rp780 Juta × 20% = Rp156 Juta，抵掉印尼的 Rp78 Juta，还要补 Rp78 Juta。到手 Rp624 Juta（约 23.5 万元），合计税负 37.6%。

## 第二、三条：管理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省税，但要经得起查

这两条路的逻辑一样：中国母公司给印尼公司提供管理、技术支持，或者授权使用品牌、技术，印尼公司付费。这笔费用在印尼可以当成本扣，利润还没交 22% 就先出去了。

预提税也更低。按中印尼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扣 10%；管理服务费算作企业经营利润，只要中国公司在印尼没有“常设机构”，并且同样交了 DGT 表格，印尼一般不扣。要注意，协定把提供技术知识、以及配套的技术协助也算作特许权使用费，这类“技术服务费”按 10% 扣。常设机构指在当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者派人在当地提供服务的时间够长。按协定，派员工在印尼提供服务，任意 12 个月里累计超过 6 个月，就构成常设机构，反过来要在印尼交税。

问题在于，税局重点查的就是这两笔钱。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要符合 2023 年第 172 号财政部令（PMK 172/2023，主题为：tentang Penerapan Prinsip Kewajaran dan Kelaziman Usaha dalam Transaksi yang Dipengaruhi Hubungan Istimewa，关于关联交易适用公平交易原则）。通俗说，你要证明三件事：服务真的发生了，印尼公司真的受益了，价格跟无关第三方差不多。

有几类费用税局基本不认：母公司为管控自己的投资做的事，印尼公司自己已经在做的重复工作，只因为“属于集团”就收的钱。被剔除的费用不能扣，已经扣的预提税也不退，等于两头交税。

还有一笔容易漏的增值税：印尼公司使用境外的服务和品牌、技术，要自己补交增值税，实际税率 11%。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可以抵扣，不是的就成了成本。

**算一笔账**：同样 Rp1 Miliar，不作利润分，而是作为管理费或特许权使用费付给中国母公司。

| 步骤 | 管理费 | 特许权使用费 |
| --- | --- | --- |
| 印尼企业所得税 | 0（作为成本扣掉，省下 Rp220 Juta） | 0（同左） |
| 印尼预提税 | 0（协定，没有常设机构） | Rp1 Miliar × 10% = Rp100 Juta |
| 印尼增值税 | Rp1 Miliar × 11% = Rp110 Juta | Rp110 Juta |
| 到账中国 | Rp1 Miliar | Rp900 Juta |
| 中国应纳税 | Rp1 Miliar × 25% = Rp250 Juta | Rp250 Juta |
| 中国补税 | Rp250 Juta | Rp250 Juta − Rp100 Juta = Rp150 Juta |
| **两国合计所得税** | **Rp250 Juta（约 9.4 万元），25%** | **Rp250 Juta，25%** |

增值税 Rp110 Juta（约 4.2 万元）由印尼公司自己交。它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等于没花钱；不是的，这 Rp110 Juta 就是实打实的成本。

国内母公司这边也有一笔增值税：管理费属于跨境服务，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而且和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才算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免征；不满足的，一般纳税人要按 6% 交。上面的账没算这一笔。

跟分红比，每 Rp1 Miliar 少交 Rp48 Juta。母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只交 15% 的，差得更多：特许权使用费在中国应纳 Rp150 Juta，抵掉 Rp100 Juta 只补 Rp50 Juta，合计 Rp150 Juta，比分红少交 Rp148 Juta（约 5.6 万元）。

最坏的情况是被印尼税局否掉，账就反过来了。以特许权使用费为例：印尼 22% 照交 Rp220 Juta，已扣的 Rp100 Juta 预提税不退，中国照样补 Rp150 Juta。合计 Rp470 Juta（约 17.7 万元），占 47%，比老老实实分红还多交 Rp172 Juta。这还没算查账补税的罚息。

## 第四条：借款利息——本金回来不交税，利息有上限

母公司不全用注册资本投钱，而是借一部分给印尼公司。印尼公司付的利息可以当成本扣，汇出去按协定扣 10%。更关键的是，还本金不交税。钱用借款的形式进来，将来按还款的形式出去，这是很多老板不知道的一条路。

但印尼对利息有三道闸：

1. **债务不能超过权益的 4 倍。** 按 2015 年第 169 号财政部令（PMK 169/2015，主题为：tentang Penentuan Besarnya Perbandingan antara Utang dan Modal Perusahaan untuk Keperluan Penghitungan Pajak Penghasilan，关于计算所得税时公司债务与资本比例的确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扣。所得税法也允许按利息占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的比例来限制，新版年度申报表留了这一栏；但具体规定还没出台，目前这一栏可以填 0，仍按 4 倍算。

2. **利率要公允。** 关联借款利率明显偏高，多出来的利息会被当成分红，不能扣。

3. **要按时报告。** 从境外借的钱要随年度申报表报上去，漏报的，这笔境外借款的利息都不能扣。

**算一笔账**：母公司实缴资本 Rp10 Miliar（约 377 万元），另外借给印尼公司 Rp20 Miliar（约 755 万元），年利率 5%，一年利息正好 Rp1 Miliar。债务是权益的 2 倍，没超过 4 倍。

| 步骤 | 计算 | 金额 |
| --- | --- | --- |
| 印尼企业所得税 | 利息作为成本扣掉 | 0 |
| 印尼预提税 | Rp1 Miliar × 10% | Rp100 Juta |
| 印尼增值税 | 利息不交增值税 | 0 |
| 到账中国 | Rp1 Miliar − Rp100 Juta | Rp900 Juta |
| 中国补税 | Rp250 Juta − Rp100 Juta | Rp150 Juta |
| **两国合计** |  | **Rp250 Juta，25%** |
| 将来归还本金 Rp20 Miliar | 本金不是收入 | 两国都不交所得税 |

如果当初实缴资本只放了最低的 Rp2,5 Miliar（约 94 万元），同样借 Rp20 Miliar，债务就是权益的 8 倍。只有 4/8，也就是一半的利息能扣，另外 Rp500 Juta 要在印尼补交 22%，即 Rp110 Juta。合计税负升到 Rp360 Juta（约 13.6 万元），占 36%，比分红还贵。（为方便计算，这里假设公司没有其他留存利润计入权益。）

## 放在一起看：同样 Rp1 Miliar，到手差多少

“到手”指从整个集团看，两国所有所得税交完后剩下的钱，不含两国的增值税：

| 路径 | 两国合计所得税 | 税负 | 到手 |
| --- | --- | --- | --- |
| 管理费 | Rp250 Juta | 25% | Rp750 Juta（约 28.3 万元） |
| 特许权使用费 | Rp250 Juta | 25% | Rp750 Juta |
| 借款利息 | Rp250 Juta | 25% | Rp750 Juta |
| 分红 | Rp298 Juta | 29.8% | Rp702 Juta |
| 借款超过 4 倍上限 | Rp360 Juta | 36% | Rp640 Juta |
| 个人直接持股拿分红 | Rp376 Juta | 37.6% | Rp624 Juta |
| 特许权使用费被税局否掉（最坏情况） | Rp470 Juta | 47% | Rp530 Juta |

结论很清楚：做得扎实，后三条路每 Rp1 Miliar 比分红多留 Rp48 Juta；做得不扎实，反而比分红多交 Rp62 Juta 到 Rp172 Juta。省税的空间是印尼那 22%，风险也全在印尼税局认不认。

## 第五条路：地下钱庄

也有老板觉得太麻烦，直接找地下钱庄换汇。省下的税是确定的，代价却不小：按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外汇局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 3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到违法金额的 30% 以上、最高等值；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走上这条路，是因为国内那头没做好。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要先在发改委、商务部门备案，再在银行做外汇登记，就是常说的 ODI。当初把钱带出去没走这个程序，现在分红就很难光明正大地汇进国内公司。

说到底，这是两个政府在看同一笔钱：印尼想让利润留在印尼交税，所以盯紧每一笔付给母公司的费用；中国想看清钱怎么出去、怎么回来，所以要求先备案。两头的门都开着，只是要按规矩走。

## 写在最后：路要在进来的时候就铺好

四条路不是四选一，成熟的公司一般组合着用。但几乎每条路的关键动作，都得在钱进印尼之前做：

- **谁来持股**：中国公司、个人还是香港公司，分红的税负差很多。

- **钱怎么进来**：多少作注册资本、多少作借款，决定了将来能拿回多少本金、能付多少利息。

- **母公司实际做什么**：管理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要有真实的服务、真实的品牌和技术，合同、记录、定价依据都要留好。

- **国内备案**：没做 ODI 的，尽早补上。

钱已经进来、结构已经定了的，也不算晚。先把现在的结构和账目换成上面那张表算一遍，再决定从哪条路开始调。如果你想让我们帮你算一算，欢迎后台留言。

## 参考来源

- [Evershine：中印尼税收协定预提税率](https://jkt.evershinecpa.com/indonesia-tax-treaties-with-china)

- [香港税务局：香港与印尼协定要点](https://www.ird.gov.hk/chs/pdf/press_100702_annex.pdf)

- [Alvarez & Marsal：PMK 112/2025 解读](https://www.alvarezandmarsal.com/thought-leadership/indonesia-s-pmk-no-112-of-2025-procedures-for-implementing-double-taxation-avoidance-agreements)

- [DDTCNews：集团内服务要证明什么](https://news.ddtc.co.id/komunitas/agenda/1812047/transaksi-jasa-intragrup-wajib-pajak-perlu-pastikan-dan-buktikan-ini)

- [DDTCNews：债资比不超 4:1 也未必全能扣](https://news.ddtc.co.id/review/konsultasi/1818622/der-tidak-melebihi-41-seluruh-biaya-pinjaman-sudah-pasti-deductible)

- [Pajakku：利息占比新规进展](https://pajakku.com/artikel/regulasi-baru-kemenkeu-atur-rasio-pinjaman-ke-ebitda)

-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84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88/content.html)

- [印尼税务总署：中印尼税收协定全文（第 5、7、10、11、12 条）](https://pajak.go.id/id/p3b/china)

- [印尼财政部：PMK 112/2025 原文（第 8、10、15、20、28 条）](https://jdih.kemenkeu.go.id/dok/pmk-112-tahun-2025/summary)

- [印尼财政部：PMK 172/2023 原文（第 13 条）](https://jdih.kemenkeu.go.id/dok/pmk-172-tahun-2023/summary)

- [印尼财政部：PMK 169/2015 原文（第 1 至 3、5 条）](https://jdih.kemenkeu.go.id/fullText/2015/169~PMK.010~2015Per.pdf)

- [印尼财政部：PMK 131/2024 原文（第 3 条）](https://jdih.kemenkeu.go.id/dok/pmk-131-tahun-2024/summary)

- [印尼财政部：税收程序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合编本（税收程序法第 13 条，所得税法第 4、17、18、26 条，增值税法第 16B 条）](https://jdih.kemenkeu.go.id/dok/uu-6-tahun-1983)

- [印尼税务总署：年度申报表借款费用附表说明（EBITDA、债资比）](https://pajak.go.id/sites/default/files/2026-03/EBITDA%2C%20DER%2C%20dan%20Biaya%20Pinjaman%20v20260313.pdf)

- [印尼投资部：BKPM 5/2025 原文（第 26 条，外资公司最低实缴资本）](https://jdih-storage.bkpm.go.id/jdih/jdih/2025Permeninvesthil005-.pdf)

- [印尼公司法 UU 40/2007 原文（第 71 条，分红条件）](https://peraturan.go.id/files/uu40-2007.pdf)

- [香港税务局：香港与印尼协定合成文本（第 10 条）](https://www.ird.gov.hk/eng/pdf/Synthesised_Text_HKSAR_Indonesia.pdf)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18/content.html)

-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三、七条）](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n3752974/c3970366/content.html)

- [中国政府网：增值税法（第十条）](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2/content_6994557.htm)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二）、第六条（一）2）](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企业管理服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

- [中国政府网：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https://www.gov.cn/zwgk/2008-08/06/content_1066085.htm)

- [中国政府网：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80579.htm)

- [中国政府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92653.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13号](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2015/0515/13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