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企业可以在印尼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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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外国公司不能在印尼设分公司做生意，要经营就得设立印尼有限责任公司（PT PMA）。可以设代表处，但代表处不能取得收入、不能做买卖。分公司形式只在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行业存在，比如外国银行的分行。

- **外资经营必须用 PT 形式。** 2007 年第 25 号投资法第 5 条第 2 款。
- **代表处有五类：**
  - **外国公司代表处（KPPA）：** 只能做监督、联络、协调，筹备设立外资公司；不能在印尼取得收入，不能替母公司在印尼做买卖，不能参与管理印尼公司。办公室要在省会城市的写字楼里；负责人要住在印尼，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 **外国贸易公司代表处（KP3A）：** 除 NIB 外还要取得贸易代表处经营许可，负责人要声明不做贸易和销售交易。按公开解读，KP3A 可以做产品推介、市场调研，协助母公司洽谈，但合同和付款都要在母公司与客户之间直接进行。
  - **外国电商平台代表处：** 达到一定条件的境外电商平台必须设立。
  - **外国建筑企业代表处：** 外国建筑企业在印尼承接工程，要么设这种代表处，要么和印尼建筑企业合资设立 PT。代表处要有大型资质，每个项目都要和印尼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
  - **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
- **分公司：** 一般外国公司没有设分公司的通道。外国银行可以经许可开设分行；外国特许经营授权方、外国期货交易商、外国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常设机构，以及做上游油气或航空运输的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印尼经营。
- PT 设立以后，可以在印尼其他地方设「行政分支机构」，只做行政配套。

想在印尼卖货、签单、收钱，就设 PT PMA；只想先看市场、对接客户，可以先设代表处，但代表处不能签单收钱。

**依据**

- 投资法 UU 25/2007 第 5 条第 2 款
- 投资部条例 BKPM 5/2025 第 23 条第 4 款、第 24 条第 3 款、第 270–277 条
- 政府条例 PP 28/2025 第 189 条第 8 款、第 210 条第 4 款
- 建筑法 UU 2/2017 第 32、33 条；公共工程部条例 Permen PU 6/2025
- 银行法 UU 10/1998 第 20 条第 1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