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停了,公司却关不掉
在印尼开一家公司,快的话一两个月。关一家公司,一年都不一定关得掉。
很多中国老板生意做不下去,就把公司放着不管,或者想着“人走了,公司自然就没了”。在印尼,这两条路都走不通。
- 想正式注销:注销税号之前,税局必须先查一遍你的税。而且这次查,和平时的查账不一样,税局会把公司“最后一笔账”一起算清:库里剩下的货、账上欠股东的钱、分给股东的剩余财产。
- 放着不管:只要税号没注销,每个月、每年的申报义务就还在,罚款一直在长。欠的税够多,董事、股东个人都可能被追责,甚至被限制出境。
这篇重点讲清楚三件事:注销为什么一定会被查,查的时候重点看什么,以及不注销、一走了之会怎样。
注销税号,先过税局这一查
印尼关公司大致分两条线:一条是公司法的解散清算,开股东会、指定清算人、登报公告、等债权人申报;另一条是税务注销。税务这条线最慢,也最容易出事。
注销必须先经过一次检查
按税收程序法第 2 条第 7、9 款,税局注销税号、撤销增值税纳税人(PKP)身份,都要在检查之后才能作决定。按 2025 年第 15 号财政部令(PMK 15/2025,主题为:tentang Pemeriksaan,关于税务检查),这是一种“其他目的的检查”,从检查通知送达起,4 个月内要出检查报告。
而且,公司解散、清算,本身就是税局启动全面合规检查的法定情形之一(PMK 15/2025 第 4 条第 1 款 h 项)。
说白了,你主动申请注销,就是主动请税局来查你一次。
注销的条件
按 2025 年第 7 号税务总局长令(PER-7/PJ/2025,主题为:tentang Petunjuk Pelaksanaan Administrasi Nomor Pokok Wajib Pajak, Pengusaha Kena Pajak, Objek Pajak Pajak Bumi dan Bangunan serta Perincian Jenis, Dokumen, dan Saluran untuk Pelaksanaan Hak dan Pemenuhan Kewajiban Perpajakan,关于税号、增值税纳税人和土地房产税管理的实施细则),公司申请注销税号要同时满足:
- 没有欠税;
- 没有正在进行的查账、初步调查、税务犯罪侦查或起诉;
- 没有在走相互协商程序(MAP)、预约定价安排(APA);
- 没有未结的更正申报、复议、上诉、罚款减免申请等程序。
申请时还要附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解散文件。
要等多久
| 事项 | 税局决定期限 |
|---|---|
| 撤销 PKP 身份 | 6 个月 |
| 注销公司税号 | 12 个月,超期未决视为批准 |
再加上公司法那条线的公告、等债权人、清算,一家公司从决定关门到彻底注销,花一年以上很常见。
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点:只要税局发现公司有解散的迹象,可以不等欠税到期,直接“当场一次性追缴”。而且清算时,除了拖欠员工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它排在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债权人前面),国家的税款排在其他债权人前面:清算人要先把税交了,剩下的才能分给股东和其他债权人。
注销时税局重点查什么
平时查账,查的是你过去报得对不对。注销时的检查多了一层:公司要消失了,所有还没交的税,都要在这一次算清。 公司解散、清算时做的合规检查,可以覆盖所有税种(PMK 15/2025 第 3 条第 1 款)。
我们用一家典型的中资贸易公司来算一遍。假设它是外资公司(PT PMA),是增值税纳税人,股东是中国公司,当初实缴资本 Rp2,5 Miliar(约 94 万元)。决定关门的时候:
- 仓库里还有市价 Rp500 Juta(约 18.9 万元)的货没卖掉;
- 公司名下有几辆车和一些设备,折旧以后账面还值 Rp100 Juta,但拿到市场上能卖 Rp300 Juta;
- 账上欠股东 Rp2 Miliar(约 75.5 万元)的借款。
第一:没卖掉的货和资产,也要交增值税
很多人以为,货没卖出去,就不用交增值税。
但想一下这些货是怎么来的:当初买进来的时候,公司付了增值税,而且这笔进项税已经抵扣掉了。正常经营下,货卖出去时会再收一笔销项税,一抵一收,账就平了。可公司如果在货还没卖的时候就解散,这笔抵扣过的税就永远收不回来了。
所以增值税法第 1A 条第 1 款 e 项规定:公司解散时还剩下的存货和资产,视同卖了,要按市价交增值税。当初进项税按规定不能抵扣的资产,不在此列(第 1A 条第 2 款 e 项)。
算一下(假设这些货和车、设备当初的进项税都抵扣过):剩下的货市价 Rp500 Juta,加上车和设备的市价 Rp300 Juta,一共 Rp800 Juta。印尼增值税名义税率 12%,但按 2025 年第 11 号财政部令(PMK 11/2025),这种情况的税基只算市价的 11/12,实际是 11%。所以要交 Rp800 Juta × 11% = Rp88 Juta(约 3.3 万元)。
而且这笔税没有买方替你付,只能公司自己掏。
第二:资产按市价重算,增值部分交所得税
按《所得税法》第 10 条,清算的时候,公司的资产要按市价重新计算。
还是那几辆车和设备。当初买的时候很贵,这几年每年都在计提折旧,折旧一直当成本在扣,扣到现在,账面上只剩 Rp100 Juta。但实际上车还能开、设备还能用,拿到市场上还值 Rp300 Juta。
那多出来的 Rp200 Juta,就是这几年“多扣了的折旧”。清算时要把它算成公司的收入,按 22% 交所得税:Rp200 Juta × 22% = Rp44 Juta(约 1.7 万元)。
第三:股东借款还不上,反而变成公司的收入
这是中资公司最大的坑。
很多中资公司平时不是靠注册资本运转,而是靠老板一笔一笔借钱进来。到了关门清算的时候,家底都算进去、前面两项的税也交了,能拿来还股东的只剩 Rp500 Juta,全部还给股东。剩下的 Rp1,5 Miliar(约 56.6 万元)还不上,股东只好签字放弃。
在老板看来,这是自己亏了 Rp1,5 Miliar。但在税局看来:公司本来欠的钱,突然不用还了,等于公司凭空多了 Rp1,5 Miliar。《所得税法》第 4 条明确把“债务免除”列为收入,要交所得税:Rp1,5 Miliar × 22% = Rp330 Juta(约 12.5 万元)。
你以为是老板吃了亏,税局却认为是公司赚了钱。
这里为了好算,按 Rp500 Juta 全部还给股东算。按前面说的清偿顺序,这笔 Rp330 Juta 的税也要排在还股东之前交,股东实际能拿回的会更少,放弃的部分和税额也会跟着变。
如果股东不签字,借款就这么挂着呢?所得税法把债务免除算作收入,前提是债权人免除了这笔债;没还、也没免除的借款清算时怎么认定,法条没有写,我们也没找到税局的明确口径,具体以个案为准。但这条路本身也走不通:按公司法第 149 条第 2 款,清算人估计公司资不抵债的,要申请公司破产,除非所有已知债权人都同意在破产程序之外清算。
有一个可以减轻的地方:公司还不上股东的钱,往往是因为这些钱已经在经营中亏掉了。如果这些亏损在税务上被认可,而且还在 5 年结转期内,就可以拿来先抵。比如公司还有 Rp1 Miliar 可抵的亏损,那 Rp1,5 Miliar 里只剩 Rp500 Juta 要交税,税就从 Rp330 Juta 降到 Rp110 Juta。
但要注意,账上的亏损和税务上认可的亏损往往不是一个数,超过 5 年的也不能再用,不能想当然地以为能全抵。
第四:反过来,如果还有钱分给股东,多分的部分算股息
上面是钱不够还的情况。反过来,如果公司还清了所有债务,还有钱分给股东,也有一笔税。
股东当初投进来的实缴资本是 Rp2,5 Miliar。清算时分回去的钱,在 Rp2,5 Miliar 以内的部分,算收回本钱,不交税;超过的部分,按《所得税法》第 4 条算股息。
比如最后分了 Rp3 Miliar,多出的 Rp500 Juta 就是股息。付给中国股东,按中印尼税收协定预扣 10%,是 Rp50 Juta(约 1.9 万元)。没提前交协定待遇申请表(DGT 表)的,就按 20% 扣,是 Rp100 Juta。
第五:遣散员工,补偿金要先扣个税
关门就要遣散员工。给员工的遣散补偿金,公司要先替员工扣下个税,而且是分段算的最终税:
| 补偿金金额(每人) | 税率 |
|---|---|
| Rp50 Juta 以内 | 0% |
| Rp50 Juta 到 100 Juta 的部分 | 5% |
| Rp100 Juta 到 500 Juta 的部分 | 15% |
| 超过 Rp500 Juta 的部分 | 25% |
比如一个老员工拿 Rp150 Juta 的补偿金:前 50 Juta 不交税;接下来 50 Juta 交 5%,是 Rp2,5 Juta;再往上 50 Juta 交 15%,是 Rp7,5 Juta。一共 Rp10 Juta(约 3,800 元),公司要从补偿金里扣下来替他交。
很多公司关门时为了快点打发员工,直接把钱全额给了。漏扣的这笔税,和平时漏扣一样,最后由公司自己补。
第六:历年的旧账
这次检查不只看最后一年。中资公司最常被翻出来的旧账有这几种:
- 每个月付仓库、门店的房租,没有替房东扣 10% 的最终税;
- 付给印尼公司的服务费,没有扣 2%;
- 付给中国母公司的服务费、管理费,没有自己补交 11% 的增值税;
- 员工工资报少了,个税扣少了;
- 抵扣了没有合规税票的进项税。
这些平时可能没人问,但注销检查会把这几年的账一起翻一遍,查出来的都要补税加罚息。
把账加起来
钱不够还股东的这家公司,前三项加起来是:
| 项目 | 怎么算 | 要交的税 |
|---|---|---|
| 没卖掉的货和资产 | Rp800 Juta × 11% | Rp88 Juta |
| 资产增值 | Rp200 Juta × 22% | Rp44 Juta |
| 股东借款还不上的部分 | Rp1,5 Miliar × 22% | Rp330 Juta |
| 合计 | Rp462 Juta(约 17.4 万元) |
这还没算遣散费的个税和历年旧账。一家已经亏到还不起股东钱的公司,最后可能还要先拿出一笔钱交税,才关得掉。
不注销、一走了之,会怎样
既然注销这么麻烦,很多人就选择不管。但不管的代价只会更大。
第一,申报义务一直在,罚款一直在长
税号没注销,就算一分钱生意没做,增值税每个月、企业所得税每年也要报零申报。不报就罚:
| 申报 | 每次不报的罚款 | 一年下来 |
|---|---|---|
| 月度增值税申报(PKP) | Rp500.000 | Rp6 Juta |
|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 Rp1.000.000 | Rp1 Juta |
| 月度代扣申报(员工个税、其他代扣税) | Rp100.000 每张 | 停业以后一般只剩 12 月那一期员工个税申报,Rp100.000 |
| 合计 | 约 Rp7,1 Juta(约 2,700 元) |
代扣申报是按月看有没有发生:哪个月没付工资、劳务费,也没有要代扣的款项,那个月就不用报;但员工个税每年 12 月那一期要报(2024 年第 81 号财政部令第 171 条第 5、6、8 款)。
单看一年不多,但它会一年一年地叠上去。等哪天想注销,或者想用这家公司重新做生意,这些罚款加上前面说的那些税,都要一次交清。
第二,公司欠的税,会追到人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欠的税跟自己没关系。税不是这样。按 2023 年第 61 号财政部令(PMK 61/2023,主题为:tentang Tata Cara Pelaksanaan Penagihan Pajak atas Jumlah Pajak yang Masih Harus Dibayar,关于应缴税款追缴程序),公司欠税时,下面这些人都是“纳税责任人”:
- 董事:总裁董事、副总裁董事,以及管财务的董事,个人和/或连带负责全部欠税。
- 监事:全部监事,个人和/或连带负责全部欠税。
- 实际控制人:不挂名董事,但能签合同、开支票、任免董事的人,和董事一样负责。
- 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股东按持股比例负责,股份的实际持有人(比如找人代持背后的真老板)也算。
中国老板的印尼公司,绝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老板本人往往又是股东、又是董事、又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欠的税,很容易追到你个人头上。
第三,人可能走不了
公司欠税 Rp100 Juta(约 3.8 万元)以上、又被认为没有诚意缴税的(收到强制缴税令还不交,或者欠税以后转移财产、准备解散公司,都算),税局可以申请限制纳税责任人出境,一次最长 6 个月,可以延长。同样的条件下,还可以拘押。据 DDTCNews 引述税务总署 2025 年的财务报告,2025 年印尼有 255 人因为欠税被限制出境,涉及欠税 Rp1.720 Miliar(约 6.5 亿元)。
上一节的例子里,光是股东借款那一项,税就是 Rp330 Juta,远远超过这个门槛。
还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税局发现纳税人准备永久离开印尼,或者公司有解散、破产的迹象,可以不等任何期限,当场一次性追缴。想先把货卖了、把钱转走、人再走,恰恰是税局最盯的情形。
关公司之前,该做的准备
关公司最贵的做法,是先关门、再想税。更便宜的顺序是反过来。
第一,提前一年想清楚股东借款怎么处理
这是金额最大的一项。是还钱、转成资本,还是免除?不同做法税负差得很远,而且和公司还有多少可抵的亏损有关。这一步要请专业人士先算,再决定。
第二,存货和资产尽量正常卖掉
正常卖、正常开票、正常交税,增值税由买方付。拖到解散时还剩着,就是视同销售,增值税得公司自己掏。
第三,先自查,把旧账补齐
把这几年的申报、代扣、进项税都对一遍。发现问题,在申请注销之前主动更正。主动更正的罚息,比查账查出来的低两档。
第四,员工遣散按规矩来
按劳动法算补偿金,按最终税代扣个税,报进支付当月那一期的代扣申报。
第五,先交税,再分钱
清算的钱先交税,剩下的才分给股东。外资股东要提前准备好协定待遇申请表和中国税务局开的居民身份证明,股息才能按 10% 而不是 20% 扣。
第六,几条线一起走
撤销 PKP 和注销税号(两件可以一起申请,税号不会早于 PKP 注销);同时走公司法的解散清算、投资系统(OSS)里的营业执照注销。任何一条没关完,公司就还在。
开公司的时候,很少有人会想怎么关。但在印尼,关公司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是开公司和经营时就埋下的。
参考来源
- Ortax:注销税号或撤销 PKP 的检查规定
- Pajakku:PER-7/PJ/2025 注销税号的条件
- DDTC 法规库:PER-7/PJ/2025
- Pajakku:解散子公司的税务义务
- Binus:停业时的税务管理
- DDTCNews:公司欠税谁是纳税责任人
- DDTCNews:255 人因欠税被限制出境
- 印尼税务总署:税收程序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合编本(2023 版,财政部 JDIH)
- 财政部 JDIH:PER-7/PJ/2025 原文
- 财政部 JDIH:PMK 15/2025 税务检查
- 财政部 JDIH:PMK 61/2023 欠税追缴
- 财政部 JDIH:PMK 81/2024 核心税务系统下的税务规定
- 印尼法规网:PP 68/2009 遣散补偿金最终税
- 印尼法规网:UU 40/2007 公司法
- 印尼法规网:UU 6/2023 创造就业法(第 81 条修改劳动法第 95 条)
- 印尼税务总署:中国—印尼税收协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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