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清楚:代持在印尼是什么位置
印尼绝大多数行业都对外资开放,允许外资全资持股。但即使如此,仍然有很多老板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有代持需求:有的是行业确实限制外资,有的是觉得外资公司资本门槛高、手续多,有的是想买地、拿地方项目。
那代持在印尼究竟是否合法?代持协议能不能有效保护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如果不能,又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保住自己的钱和公司?这篇文章一次讲清楚。
法律原文怎么说
根据 2007 年第 25 号法律(UU 25/2007,主题为:tentang Penanaman Modal,关于投资)第 33 条:第(1)款规定,内资和外资投资者都不得签订“以他人名义持股”的协议或声明;第(2)款规定,这类协议或声明依法无效(batal demi hukum)。
投资法没有为这一条配套刑事罚则。意思是:签代持协议本身不会因此被判刑,但这份协议在法院面前不算数。要分清的是:在公证文书、实际受益人申报里写不实信息,是另外一回事,文末会讲。
法院实际怎么判
法律条文是一回事,法院怎么判是另一回事。下面这个案子有判决编号,来自印尼法学期刊对判决的分析和新闻报道。判决全文我们没有拿到,关于法院怎么认定的说法,都是期刊作者的分析。
一个案子:股东生前说“公司是政府的”,法院不认
PT Aldevco 是印尼前工业部长苏胡德(A.R. Soehoed)和两位合伙人,在 1988 年 2 月 29 日成立的。公司没有用国家一分预算,业务是替政府销售印尼国有铝厂 Inalum 产出里归政府的那部分铝产品。
在苏胡德看来,这家公司本质上是替政府办的。所以公司成立当天,三位创始股东就签了一份声明:公司全部股份属于印尼政府。
23 年后,2011 年 10 月 20 日,91 岁的苏胡德又在公证人面前立下遗嘱,再次写明:公司股份和资产都归政府,三位股东只是“借名”。立这份遗嘱时,他没有告诉自己的子女。
苏胡德去世后,2017 年 3 月 7 日,遗嘱执行人按遗嘱,把公司股份和资产移交给了财政部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总局(DJKN),由它代表政府接收。
苏胡德的子女不同意。他们的理由很简单:1988 年的公司设立契约上,政府既不是发起人,也没有出资,更不是股东。2017 年,他们把政府告上了南雅加达地方法院。
2018 年 7 月 9 日,法院作出判决(PN Jakarta Selatan 341/Pdt.G/2017)。据研究这个案子的学术文章分析,法院认为这类“借名”声明违反投资法第 33 条,没有合法原因,依法无效,不能作为把股份和资产交给政府的依据。这是一审判决,之后有没有上诉、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没有查到公开记录。
启示:哪怕股东本人白纸黑字承认自己只是代持,哪怕立了公证遗嘱,哪怕“实际股东”是印尼政府,一审法院照样不认这类借名声明。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
- 按公司法第 48 条,股份以持有人的名义发行;按投资法第 33 条,代持协议、代持声明依法无效。从上面这个案子看,法院认的是股东名册,代持协议、代持声明拿到法庭上基本不算数。
- 印尼民事审判重形式证据。有学者分析指出,一组单独看都合法的合同,法官不能仅凭怀疑就宣布无效,除非能证明合同目的违法。但同一篇文章也指出,这类一环套一环的安排在法理上属于虚假合同,按规范同样无效,难的只是举证。
- 所以,保护自己不能靠一纸“代持协议”,而要靠一份份经得起单独审查的正常文件。这些文件保护的主要是你的钱,保证不了股份一定回到你手里。
所以思路是:不靠代持协议,靠五份“正常”的文件
印尼法律只认股东名册上写的是谁。既然这样,就不要去证明“股份其实是我的”,而是让每一份文件都是一笔独立、正常的交易:我借钱给你,你拿股份给我做担保,公司聘我当董事,公司的钱由董事管,你预先签好卖股份的文件。
每一份单独拿出来都合法,合在一起,能把代持人翻脸的代价抬高,但捆不死他:一旦被认定为一整套代持安排,这些文件也可能跟着被认定无效。实务中常见的做法就是这个思路,一共五项:
| # | 安排 | 解决什么问题 |
|---|---|---|
| 1 | 借款合同 | 出资的钱是你的,代持人欠你钱 |
| 2 | 股份质押 | 代持人不能私自卖股份、不能再拿去抵押 |
| 3 | 中方任董事 | 公司由你经营,对外由你签字 |
| 4 | 掌握资金 | 钱、印章、各类账号都在你手里 |
| 5 | 预签股权转让文件 | 需要的时候,把股份转走 |
下面一项一项讲:每一项怎么做,要注意什么。
第一项:借款合同
为什么要有这份合同
股份登记在代持人名下,就得由代持人出资。这笔钱如果直接从你账上打进公司,在法律上就说不清:算你投的,你又不是股东;算代持人投的,他又没出钱。
所以要先把钱借给代持人,再由他拿去出资。比如公司实缴资本 Rp1 Miliar(约 37.7 万元),你就借给代持人 Rp1 Miliar,代持人再把这笔钱打进公司。这样一来,股份登记在他名下,但他欠你 Rp1 Miliar。
这份借款合同还是第二项“股份质押”的基础。质押是用来担保一笔债务的,没有债务,就谈不上质押。
期限怎么写
印尼法律对借款期限没有上限,写 3 年、5 年、10 年都可以。
但不建议写“不定期”。按印尼民法典(KUHPerdata)第 1760 条,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的,出借人要求还钱时,法官可以视情况给借款人宽限。也就是说,真到你要追讨的时候,法院可能还要再给他一段时间。
比较稳的写法是:约定一个固定期限(比如 5 年),到期自动续期;同时写明,只要代持人违约,借款立即到期、马上要还。代持人不违约,就一直续下去,不用还。
违约情形要写具体
“违约”不要只写一句“违反本合同”,要把代持人可能干的事一条条列出来,比如:
- 未经你书面同意,转让、赠与或再质押股份;
- 不配合签署股东会决议,或擅自召开股东会;
- 撤销第五项里的授权书;
- 离婚分割财产、股份被法院查封、个人破产;
- 去世(由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写得越具体,将来走法律程序时越好用。
资金流水要留痕
钱要从你的账户转到代持人个人账户,再由代持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每一步都要有银行流水,转账备注写“借款”(pinjaman)。
不要图省事直接从你账户打进公司账户,这样借款合同就和钱对不上了。
哪些字不能出现
借款合同里不能出现“代为持有”“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受益人”这类字眼。一旦写了,整份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代持安排的一部分,按第 33 条一起无效。
借款就写借款:借多少、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违约怎么办。利息可以约定得很低,或者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合同最好在公证处做成公证文书(akta notaris),将来在法院的证明力更强。
第二项:股份质押
代持人拿他名下的股份,给第一项的借款做担保。质押之后,股份虽然还登记在他名下,但他想卖、想再抵押,都绕不开你。
法律依据
根据 2007 年第 40 号法律(UU 40/2007,主题为:tentang Perseroan Terbatas,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60 条:
- 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份可以设质押(gadai);
- 质押必须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和专门登记簿里;
- 质押期间,表决权仍然在股东(也就是代持人)手里。
最后这一点要记住:质押管得了“卖”,管不了“投票”。所以还需要第三项和第五项来补位。
怎么做
- 签股份质押合同,在公证处做成公证文书(Akta Gadai Saham)。
- 按第 60 条,质押要登记进公司的股东名册和专门登记簿,这由公司董事负责。
- 公司如果发了股票证书,原件交给你保管。
- 设立公司时就跟公证人说清楚,章程里不要写禁止股份质押的条款。
代持人自己解除不了质押
按印尼民法典第 1338 条,合同签了,除非双方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一方不能单方面撤回。所以代持人想自己把质押解除掉,做不到。至于你作为质权人放弃质押要走什么手续,以公证人的意见为准。
这就是质押最大的作用。股份身上压着你的质押:代持人想把股份卖掉,买家一查股东名册就能看到,正常人不会接;他想拿去银行再抵押一次,银行也不会收。
代持人违约时怎么处置
按印尼民法典第 1155 条,借款人违约时,质权人可以把质押物公开拍卖,用拍卖款抵债;按第 1156 条,也可以请求法官决定用别的方式出售,或者由法官准许质押物按判定的金额留给质权人抵债。
要注意第 1154 条:质权人不能直接把质押物据为己有。合同里写“违约就归你”,这一条是无效的。
所以,质押能做到的是“他卖不掉、你能拍卖”,做不到“一违约股份就自动归你”。就算法官准许把股份留给你抵债,你是外国人,股份到你名下,公司就从内资变成外资,要重新走外资的准入和资本门槛。要把股份转到你指定的人名下,还得靠第五项。
第三项:中方任董事
股份在代持人名下,但公司是董事在经营。按公司法第 92 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按第 98 条,董事在法院内外代表公司。所以要把经营权拿在手里,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你自己当董事。
要正式任命,不要只签授权书
很多人的做法是让代持人签一份授权书:“授权某某担任董事、管理公司资金”。这样不行。按公司法第 94 条,董事只能由股东会任命。授权书给不了董事身份,而且随时可以被撤销。
正确做法是:设立公司时,就在公司设立契约(Akta Pendirian)里写明你是董事。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就开股东会做决议,由公证人做成变更契约,再报法律部(AHU)系统备案。
工作准证要办齐
外国人在印尼当董事,要有公司为你申请的外籍劳工使用计划(RPTKA)和工作居留签证(ITAS,俗称 KITAS)。没有准证就上班,本身就违规,代持人一举报,你就被动了。
另外,有些岗位不对外国人开放,比如人事董事。职务写“董事”(Direktur)或“总裁董事”(Direktur Utama)就行。
章程里把权限设好
按公司法第 98 条,董事不止一位的,章程没有另外规定时,每一位董事都可以单独代表公司。如果代持人也挂了董事,他一个人就能签合同、开账户。
所以设立时要跟公证人说清楚,在章程里约定:借款、卖资产、开销银行账户、对外担保这些重大事项,必须由总裁董事签字。最好的安排是:代持人只当股东,不进董事会。
最大的漏洞:股东会可以随时撤换董事
按公司法第 105 条,股东会可以随时撤换董事,只要说明理由、给董事申辩的机会。而股东会里投票的,正是代持人。也就是说,代持人哪天翻脸,开个股东会就能把你撤掉。
这个漏洞堵不死,只能让他翻脸的代价足够大:
- 在第一项借款合同里,把“未经出借人同意召开股东会、变更董事”写成违约,一违约,借款马上到期;
- 股份压着你的质押,他撤了你,也卖不掉股份;
- 你手里有第五项的预签文件,可以抢先把股份转到你指定的人名下。
第四项:掌握资金
当了董事,还要把“钥匙”真正拿在手里。公司的钱、印章、各类账号,谁拿着,谁就能办事。
要拿在手里的东西
| 东西 | 怎么拿住 |
|---|---|
| 公司银行账户 | 开户时预留签字人是你;网银 U 盾(token)由你保管 |
| 公司印章 | 由你保管,用章登记 |
| OSS 账号 | 绑定你控制的公司邮箱和手机号 |
| 税务账号(Coretax) | 公司负责人(PIC)由你信得过的人担任;外籍董事能不能当 PIC,先问税务顾问 |
| 公司邮箱、域名 | 注册在公司名下,管理员是你 |
| 财务人员 | 由你招聘、委派,向你汇报 |
这些账号一开始就要用公司邮箱注册,不要用代持人的个人邮箱或手机号。不然他一改密码,你连公司的系统都登不进去。
花钱要有授权,不要公私不分
你是董事,但公司的钱不是你个人的钱。工资、报销、借支,都要走公司流程: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制度授权,有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举个例子:你从公司账上转 Rp50 Juta(约 1.9 万元)到自己个人账户。如果是工资,就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和个税申报;如果是报销,就要有发票;如果是借支,就要有借支单。什么都没有,这 Rp50 Juta 就说不清了。
这一条是为了防一种常见的反咬:代持人报警,说你“挪用公司资金”。后面讲的风险就是这么来的。
第五项:预签股权转让文件
前四项管住了钱和经营,但股份始终在代持人名下。第五项解决的是“退出”:哪天需要换人,或者代持人出了状况,你可以把股份转到你指定的人名下。
要预签哪几份
- 股份买卖协议(Perjanjian Jual Beli Saham):受让人、日期、价格留空。
- 出售股份授权书(Surat Kuasa Menjual Saham):代持人授权你(或你指定的人)代他出售、转让股份,并签署相关文件。
- 配偶同意书:代持人已婚的,根据 1974 年第 1 号法律(UU 1/1974,主题为:tentang Perkawinan,关于婚姻)第 35、36 条,婚后取得的财产(赠与、继承所得除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要夫妻双方同意;婚前订过财产协议的另当别论。
- 股东会决议:同意这次股权转让,另一位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 如果代持人兼任董事或监事,再加一份未签日期的辞职信。
需要的时候怎么用
- 填上受让人和日期。
- 带着全套文件去公证处,公证人做成股份转让契约(Akta Jual Beli Saham)。
- 按公司法第 56 条,董事要把转让登记进股东名册,并在登记之日起 30 天内通知法律部。
- OSS 上的股东信息跟着更新。
受让人填谁
受让人还是得填印尼人(或印尼公司)。如果直接填你自己,公司就从内资公司(PMDN)变成外资公司(PMA),要重新走外资的行业准入和资本门槛。
所以实务上,一般是换一个新的代持人,再把第一到第五项全部重签一遍。
哪些情况下会失效
- 代持人去世或破产。 按印尼民法典第 1813 条,授权人去世或破产,授权自动终止,预签文件就用不上了(这时候再填写使用,还可能被指伪造文书),股份由继承人继承。这时候能保护你的,是第一项的借款(继承人要承担还款)和第二项的质押(股份上压着你的质押)。
- 代持人撤销授权。 第 1813–1814 条规定授权可以撤销。授权书里可以写“不可撤销”,并写明这份授权是质押担保的一部分,但“不可撤销授权”在印尼的效力有争议。所以要把“撤销授权书”写进第一项的违约条款。
- 文件放太久。 代持人身份证换了、婚姻状况变了、公司股本变了,旧文件公证人可能不接。建议每一两年重签一次,代持人结婚或离婚后马上重签。
- 公证人要核实。 有的公证人会要求出让人本人到场或视频确认。所以预签文件是底牌,不是万能钥匙。
风险提醒:实际股东反被代持人报警
实务中常见这样一种翻脸:企业找了印尼人代持,但没有做上面这些安排。后来双方闹翻,代持人报警,说中国员工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挪用公司资产。走到这一步,实际股东和中方财务人员都可能被卷进刑事调查,具体后果看个案。
为什么会这样
这类事的逻辑很简单:在法律上,公司是代持人的,钱是公司的。
中国老板说“钱是我投的”,可没有借款合同,流水也对不上;说“公司是我在管”,可他不是登记的董事;中方财务动用公司账户,又拿不出公司的书面授权。在警察眼里,这就是外人在动公司的钱。
如果五项都做齐了
- 有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能证明出资的钱是你的,是代持人欠你钱;
- 你是正式任命的董事,管公司的钱是你的法定职责;
- 财务人员是你以董事身份委派的,有书面授权;
- 每一笔支出都有授权、有凭证,“挪用”的说法站不住;
- 代持人翻脸,你手里有质押和预签文件,可以反过来追债、换人。
五项安排护的不只是钱,还有你和你员工的人身安全。
签署顺序和文件保管
按这个顺序签
- 选好两位代持人。公司法第 7 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名股东,所以两位代持人都要签全套文件。
- 签借款合同(公证),把出资款转到代持人个人账户。
- 公证人做公司设立契约:股东是两位代持人,董事是你;章程里写好董事权限,不禁止股份质押。
- 办好公司税号和营业编号(NIB),开公司银行账户,签字人是你。
- 代持人把出资款转进公司账户。
- 签股份质押契约(公证),登记进股东名册和专门登记簿。
- 代持人签好第五项的预签文件,配偶同意书一起签。
- 用公司邮箱办好 OSS 和税务账号,申请你的工作准证。
文件怎么保管
- 所有原件由你本人保管,扫描件另存一份。
- 预签文件不要放在公司办公室,也不要交给代持人能接触到的人。
- 每一两年核对一遍:代持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公司股本有没有变,变了就重签。
几条底线提醒
- 不要签“代持协议”本身。 按第 33 条,它是无效的,还可能把其他文件一起拖下水。
- 五份文件各写各的。 彼此之间不要出现“代持”字眼,每一份都要经得起单独审查。
- 实际受益人申报绕不过去。 按法律部 2025 年第 2 号部长条例(Permenkum 2/2025,主题为:tentang Verifikasi dan Pengawasan Pemilik Manfaat Korporasi,关于公司实际受益人的核实与监督)第 1、2 条,公司资金或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就是公司的实际受益人(Pemilik Manfaat),每家公司都要认定并申报;按第 22 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可被警告、列入黑名单、封锁 AHU 系统账户。代持安排里,如实申报你,等于书面承认代持;申报代持人,又是申报不实。这是代持绕不开的两难,动手前一定先问律师。
- 文件是底线,选人才是关键。 找有正常收入、家庭稳定、没有债务纠纷的人,比任何条款都管用。
- 能做外资公司的,优先做外资公司。 根据投资和下游产业部 2025 年第 5 号部长条例(Permen Investasi/BKPM 5/2025,主题为:tentang Pedoman dan Tata Cara Penyelenggaraan Perizinan Berusaha Berbasis Risiko dan Fasilitas Penanaman Modal melalui Sistem Online Single Submission,关于通过 OSS 系统实施基于风险的营业许可和投资便利的指引与程序)第 26 条,外资公司最低实缴资本已经降到 Rp2,5 Miliar(约 94.3 万元)。先查一下你的行业对外资是否开放,再决定要不要代持。
- 落地一定找本地律师和公证人。 这套安排涉及公证、质押登记、工作准证,每一步的具体写法都要由印尼律师按你的情况来定。
参考来源
- Nominee shareholder position in Indonesian positive law(Jurnal Advokasi, ULB):Aldevco 案
- detikFinance:Ahli Waris A.R Soehoed Tolak Penyerahan PT Aldevco ke Pemerintah
- Kepastian Hukum Nominee Agreement(Jurnal Hukum Ius Quia Iustum, UII):法官重形式证据的分析
- UU 25/2007 原文(印尼能源部法规库)
- Nelwan Law:为什么印尼代持安排在法律上无效
- China Briefing:在印尼使用本地代持人的法律后果
- Kusuma Law Firm:代持股东安排的法律风险
- 印尼最高法院:股权质押的规定与执行
- Hukumonline:股权质押
- Infiniti:Permen Investasi/BKPM 5/2025 外资实缴资本下调
- UU 25/2007 投资法原文,第 33 条(peraturan.go.id)
- UU 40/2007 公司法原文,第 7、48、56、60、92、94、98、105 条(peraturan.go.id)
- 印尼民法典(KUHPerdata)印尼文本,第 1154–1156、1338、1760、1813–1814 条(Wikimedia Commons 存档,原载雅加达军事法院网站)
- UU 1/1974 婚姻法原文,第 29、35、36 条(peraturan.go.id)
- 劳工部 Kepmenaker 349/2019 外国人不得担任的职位,附件第 1 项为人事董事(劳工部 JDIH)
- PP 34/2021 外国劳工使用条例,第 11 条:不得聘用外国人担任人事类职位(peraturan.go.id)
- Perpres 10/2021 投资行业条例,第 2、3 条(peraturan.go.id)
- Permen Investasi/BKPM 5/2025 原文,第 26 条第 10 款外资公司最低实缴资本(投资部 JDIH)
- Permenkum 2/2025 实际受益人核实与监督,第 1、2、22 条(peraturan.go.id)
这些税,交给邦途替您算对、按时报完。
记账报税、年度申报、问询函回复,邦途财税的顾问用中文跟您对接。刚注册的公司,也可以先保护好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