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外国公司不能在印尼设分公司做生意,要经营就得设立印尼有限责任公司(PT PMA)。可以设代表处,但代表处不能取得收入、不能做买卖。分公司形式只在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行业存在,比如外国银行的分行。
- 外资经营必须用 PT 形式。 2007 年第 25 号投资法第 5 条第 2 款。
- 代表处有五类:
- 外国公司代表处(KPPA): 只能做监督、联络、协调,筹备设立外资公司;不能在印尼取得收入,不能替母公司在印尼做买卖,不能参与管理印尼公司。办公室要在省会城市的写字楼里;负责人要住在印尼,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 外国贸易公司代表处(KP3A): 除 NIB 外还要取得贸易代表处经营许可,负责人要声明不做贸易和销售交易。按公开解读,KP3A 可以做产品推介、市场调研,协助母公司洽谈,但合同和付款都要在母公司与客户之间直接进行。
- 外国电商平台代表处: 达到一定条件的境外电商平台必须设立。
- 外国建筑企业代表处: 外国建筑企业在印尼承接工程,要么设这种代表处,要么和印尼建筑企业合资设立 PT。代表处要有大型资质,每个项目都要和印尼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
- 外国电力配套服务代表处。
- 分公司: 一般外国公司没有设分公司的通道。外国银行可以经许可开设分行;外国特许经营授权方、外国期货交易商、外国私营电子系统运营商、常设机构,以及做上游油气或航空运输的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印尼经营。
- PT 设立以后,可以在印尼其他地方设「行政分支机构」,只做行政配套。
想在印尼卖货、签单、收钱,就设 PT PMA;只想先看市场、对接客户,可以先设代表处,但代表处不能签单收钱。
依据
- 投资法 UU 25/2007 第 5 条第 2 款
- 投资部条例 BKPM 5/2025 第 23 条第 4 款、第 24 条第 3 款、第 270–277 条
- 政府条例 PP 28/2025 第 189 条第 8 款、第 210 条第 4 款
- 建筑法 UU 2/2017 第 32、33 条;公共工程部条例 Permen PU 6/2025
- 银行法 UU 10/1998 第 20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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