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减资属于修改章程,要走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并经法务部批准(公司法 UU 40/2007 第 44–47 条)。外资公司减资后,实缴资本不能低于 25 亿印尼盾(BKPM 5/2025 第 26 条第 10 款)。
- 股东大会决议:按修改章程的法定人数和表决比例通过。
- 登报通知债权人:董事会在决议之日起 7 天内,在 1 份或以上报纸公告。
- 债权人异议期 60 天:债权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公司要在 30 天内书面答复;谈不拢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 法务部批准:异议期内没有异议、异议已解决、或债权人起诉被法院终审驳回,部长才批准。
- 方式:收回股份,或降低股份面值;面值降低原则上对同类股份同比例进行。
- 时间:光是债权人异议期就有 60 天,再加上公告、批准,前后至少两三个月;有债权人异议的会更久。
- 创造就业法(UU 6/2023)对公司法的修改没有涉及这几条。
- 减资前,实缴资金到位不满 12 个月的,资金不得转出公司账户(BKPM 5/2025 第 27 条)。具体要看公司的债务和股东结构,可以让顾问帮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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